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25页(308字)

清代租赋之一。乾隆年间,出现了八项旗地,随之产生八项旗租之名,统称为“存退”。圈地分赏存剩者为存,因事退回为退,丈出余地为余,绝产入官为绝。此四项旗地均交由近京州县收取租赋。内务府庄头革退地由州县收租,谓“庄头”;八旗官员因亏空公帑以土地作抵押或因案查抄土地入官者亦由州县收租,称之为“另案”。清制规定,凡旗地一律不准私自典卖与民。如有,一经查出,撤地入官,另行租佃,地租由州县收取,称之为“公产”。乾隆帝在15年之中曾4次发帑回赎民典旗地,赎回的由州县收租,在家奴名下赎回的称作“奴典”。八项旗租共有地309万顷,年得租银42万余两,全部用以解决八旗生计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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