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8页(397字)

清代对八旗官兵抚恤规定之一。康、乾朝定制,凡随军出征之官员病故,均可按阵亡例发给祭、葬银两。其恤银标准:官职为一、二品者200两,三、四品者50两,五、六品者40两,七品以下者30两。1769年,乾隆帝又改为:“行至五百里以内者恤银减半;行止一、二站者不给。”(《清会典事例》卷641)到嘉庆年间规定:二品以上八旗官员出征病故均恩准一子入监读书;若有劳绩者,可“荫一子给六品顶戴。候旨录用。”如刚到军营即病故者,“勿庸给予荫监。”到了道光年间,才对三品以下立有战功之官员病故准予荫一子为“监生”。对八旗兵丁病故之抚恤,顺治朝定为每人发“恤银20两”。到乾隆朝又规定为:如行军过500里病故者,恤银如数发给;行军500里内病故者恤银减半发给;行第一、二站病故者不发。直到1829年,道光帝才定为八旗兵丁无论能否得到恤银,均“赏给本身白事银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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