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132页(185字)

与牧主经济相适应的一种雇工放牧制度。早在清初,虽然清政府三令五申,任何封建主都不能收容逃旗的牧区汉民,但由于牧区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加劳动力,牧主们就采用各种方式贿赂官府,将这些人收容下来,从事放牧。以实物计算,给予极低的报酬。这种雇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牧主经济的发展,加快了畜牧业经济剥削方式和牧区阶级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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