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241页(180字)
清朝统治蒙古地区的行政制度。在取消蒙古社会原来的兀鲁思、土绵、鄂托克、爱玛克等旧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旗。旗下设佐领,旗民编入佐领,平时生产,战时从征。在此基础上,清朝可在蒙古地区施行了会盟制度。但是,盟不是旗上属一级行政机构,只是监督的组织。数旗会盟,成一盟,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掌管盟内各旗会盟事宜及旗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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