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生产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282页(257字)
1978年以来,党和政府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等牧区的畜牧业生产中推行和完善的一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把原有社队畜群按一定的原则包干到户;另一种把牲畜连同草场实行大包干的责任制。其中,内蒙古牧区实行畜群包干到户的占总牧户的90%以上。具体作法是:遵循“作价保本,提留包干,现金兑现,一定几年”的原则,将过去集体和承包户以实物(仔畜)分成,改为现金分成,将所包头数纯增改为包产值。其它牧区,也有它自己因地制宜的具体作法。以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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