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26页(343字)

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之一。每年秋,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由大理寺丞、都察院御史和刑部清吏司组成)等会同审理各地方上报之绞监候、斩监候案件。因在秋季进行故称。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4种:一是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准确,应当处决;二是缓决,即情节虽属实,但危害性小,可暂缓执行,留待来年朝审时处理;三是可矜,即案情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一般可免死刑,改为流刑或徒刑;四是留养承祀,即案情虽重,但因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年迈无人奉养或无人继承祭祀,可暂免死罪,对其决杖带罪回家尽孝,待父、祖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实行秋审制度,减免了一些死囚的死刑,体现了清朝“慎刑恤罪”的恤民政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