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职议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446页(189字)
清代对族人死难抚恤规定之一。凡族人官员在江、河、湖、海上执行公务或抢险救灾中意外死亡,均称“殉职”。1734年,雍正帝规定,八旗官员如在外洋、长江、黄河、洞庭湖、洪泽湖等处殉职都按阵亡例优抚,“照本官应升品级加赠,荫一子入监读书。”若是在内洋、内河、海口及较小湖泊等处殉职,其祭、葬、恤银则按阵亡例减半发给,降一等荫子入监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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