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10页(230字)

满族旗人占有的田地。

清文献记载中,有时专指八旗官兵份地为旗地,有时又将皇庄、王庄通称为旗地。主要分布在畿辅、热河、盛京和黑江、吉林等省。旗地由旗人自耕或雇人耕种,征收土地租赋。初时不准买卖,后准在八旗内部交易。旗地统由旗署登记造册,办理有关事务。康熙以后,旗地逐渐典给民人耕种,到雍正乾隆两朝,为保持八旗田产,曾数次动用内库银回赎,但终究阻止不了外流趋势,至清朝末期,随着八旗制度的衰败,旗地最终变为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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