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155页(183字)

土家族姑表婚。清乾隆《永顺府志》载:“土司旧例,凡姑家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接)骨种’”。俗谚云:“姑妈女,伸手取;舅舅要,隔河叫。”姑家之女,若不嫁给舅家之子,也不能外嫁他人,除非舅家不索“骨种”,方可外嫁,但必须以重金馈送舅家,俗称“代还骨种”。改土归流后,被禁革,但仍有余俗,在湘鄂川黔土家族地区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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