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155页(302字)

旧时黎族婚姻风俗。流行于海南省通什市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哥哥去世后,未婚的弟弟与嫂子结婚,故称。这种婚姻可免送身价钱,故多为贫苦人家采用,但只局限于嫂弟,长兄同弟媳不能接婚。弟嫂婚配事前要经过当事人和双方家长同意,方可举行“接婚”仪式,获得社会承认。民间认为弟嫂同居,是一种阴事,好比“三黑”(即黑、黑、黑)形象那样丑陋。故在“接婚”仪式上需杀“三黑”为祭品,请道公,拜天地,求祖宗。用“三黑”血洒在房屋周围,意为“洗房屋”,把砍下来的羊角挂在接婚者身上,并用蘸上酒的红藤叶扫睡床,表示“赶阴招阳”。弟嫂结为夫妻,有天地作证,雷公和祖宗不予惩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