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260页(530字)

土家族农村公社聚落单位。“旗”本是在明代出现的组织,原指汉军中用来组合远方调来的吃粮兵丁的单位。在土家族地区,是土官借用这一名号来管理土民的最基层组织单位,相当于现今一个乡。一个是兵制单位,一个是社会行政单位,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清乾隆《永顺府志》卷12对“旗”释曰:“土司各分部落曰旗,旗各有长,管辖户口,分隶于各州司而统辖于总司。有事则调集为兵,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旗长,既管民事又管军事。又载“永保二司隶辰州,桑植司隶澧州……其土民分属各旗,生男女辄报名书于册,长则当差……每军一族。”由于聚族而耕,一族大体相当于一个村寨,一个“旗”辖有若干个村寨,也就是辖有若干个族。又由于“旗”内以大姓之族为主,同时,又夹有其他小姓之族,于是就形成了“部落”。每族都有族长,而某一族长管全部落时也就成为“旗长”。所以,保留着氏族血缘关系,这相当于现今乡,但又不同于乡。明清年间,土家族地区旗分布得很广,数量相当大,永顺、古丈、保靖、山、桑植、慈利、石门、鹤峰、五峰,还有九溪卫等都有旗。永顺土司拥有五十八个旗,保靖土司有十六个旗,桑植土司有十四个旗,其他旗数不太明确。“旗”,随改土归流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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