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357页(439字)

土家族土司享有的治理辖区的自治权。元设立土司,为“树其酋长,使其镇抚”,在封建王朝控制下,给予了土司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自治权”。例如,土司有建立土司政府机关组织人事权,有管理辖区土地、资源权,有组建土司军事机构、拥有士兵的军权,有在辖区设置军事防御、抵抗外敌入侵权,有设立法制、制定法典、审判诉讼,生杀予夺权,有征收税赋等权。因此,土司辖区是其“独立王国”,有“司无处内莫非司土,率土之滨莫非司臣”之称。土司自称“爵主”,土民称其“爵爷”,称其妻为“夫人”,称其妾为“姑娘”,称其幼子为“官儿”,称其女儿为“官姐”,称其任事子弟为“总爷”,称其亲眷为“舍人”。土司等级制度森严,如土司衙署,“绮柱雕梁,砖瓦鳞茨”;土司官员,“木柱瓦屋,板为壁”。土民不准盖瓦,茅草盖屋,泥糊竹壁。土司出巡,土民夹道跪伏迎送,不得抬头仰望,一切听命;稍不遂心如意,则可任意滥施刑罚,挖眼割耳,甚至残杀。土司成为大小封建农奴领主,土民沦为“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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