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职官

书籍: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 更新时间:2018-09-27 09:54:47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中南东南地区卷》第358页(858字)

土家族土司职官委命。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对土司官员的委命及秩品,都有特殊的规定,爵禄都较优厚。

在湘鄂川黔边境土家族地区设置有宣慰司8;宣抚司4;安抚司11;土知州6;长官司39;蛮夷长官司5。

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属文职,隶吏部验封,由省布政司领之;宣慰司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蛮夷长官属武职,隶于兵部武选,由省都指挥领之。

土家族土司均为武职。各土司隶属统辖关系:“宣慰为上,宣抚次之,安抚、长官又次之,惟宣抚不归宣慰统辖。”在元代,宣慰使属较高的官职;宣抚使、安抚使两职,在元以前,是显赫的朝廷命官,元代则属宣慰司使统辖。这些官职,在元明清实行土司制度时,成为土司专用职称。官职品位,元明不一。元代:宣慰司,每司设宣慰使3员(从二品),同知1员(从三品),副使司1员(从四品),经历1员(从六品),都事1员(从七品),照磨兼架阁管勾1员(正九品);宣抚司,每司设达鲁花赤1员(正三品),宣抚使1员(正三品),同知、副使各1员(从五品),经历1员(从八品),知事、计议、提控案牍架阁各1员(从九品);安抚司,每司设达鲁花赤1员(正三品),安抚使1员(正三品),同知、副使各1员(从六品),经历1员(从七品),佥事、知事各1员(从八品);长官司,每司设长官1员(正六品),副长官1员(从七品),其属吏目1员(未入流);蛮夷长官司,每司设长官1员(正六品)、副长官1员(从七品)。

明代土司官职,基本承袭于元。所不同的是减少达鲁花赤1员,比元代普降2级至3级,如宣抚使,元为正三品,明为从四品,降了3级。

但是,土司秩品是较高的,明清知府是正四品,知县是七品,而一个宣抚使即为从四品,比知府只低一级,比一个知县高四级。除对土官授以实职外,还对有影响的土司或在战争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虚衔;文散官有少傅兼太子太傅、光禄大夫、国子监祭酒、监察御使等职;武散官有都督元帅、镇远将军、将军、武骑慰等职。授以虚职,以示其宠,从而易为统摄,奔走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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