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藏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65页(583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藏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甘肃省先后有3个藏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它们分别是:《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于1987年10月12日通过、1987年12月26日被批准施行;《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87年3月8日通过,1987年4月17日被批准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于1989年8月7日通过,1989年9月27日被批准施行。本条例共有66条,分为8章,即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规定了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组成、性质、职权、自治权、组织原则、人员配备以及自治机关带领州内各民族人民进行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应贯彻的原则,坚持的方针政策等。条例还对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作了重点规定,规定自治州要从本州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以牧为主,牧农林结合,大力发展民族工业和乡镇企业,搞活商品流通,致富群众的方针;充分利用本州资源优势,发展经济建设。除上述内容外,条例还对自治机关应如何正确管理本州的财政,如何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和体育事业以及如何团结起州内各民族促进各民族共同协调发展作了具体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