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68页(836字)

封建统治阶级对边疆少数民族所规定的称臣纳贡、定期朝觐的政策。属于招抚和怀柔性政策。封建皇朝为显示其怀远八方的气魄,鼓励少数民族各部首领进京朝贡,厚加封赏,取其政治上“称臣纳贡”之意,达到和平统一的目的。朝廷规定,凡归附者必须定期贡纳。朝贡表明少数民族地区对中央的臣属关系和承担的义务;封官和赏赐是中央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行使职权,并通过受封的各族头人治理当地属民。贡纳制度对贡品、贡期、贡道、贡使人数和到京时间都有规定。以明朝为例,朝廷要求进贡当地土特产,不要“过侈”,不要进贡非本地产物。贡期一般定为“一年一贡”、“两年一贡”和“三年一贡”。比较特殊的是蒙古兀良哈三卫,允许一年两贡或三贡,乌斯藏辖区的大宝、大乘、大慈等法王可以不定期入贡。贡道主要限制北方的蒙古等民族,防备蒙古各部借入贡之机,侦探行军路线和军备状况。北方贡道有喜峰口、大同、宣府、甘肃等;西藏、西北由甘肃、陕西或四川驿路进入;南方由通行的道路入京。为了加强中央和民族地区的联系,便于贡使入京或中央使臣到民族地区宣示诏谕,明在贡道上设立驿站,供给过往使者、官员食宿和交通工具。明初对贡使人数不限,来者不拒,厚加封赏,后来便一再限制,规定一般为数十人,多不过150人。入贡时间,明廷规定蒙古各部每年十月进入大同、宣府或甘肃,十一月达京师,参加明廷的贺正旦节,上贡品。对南方诸土司,限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减半。明朝有时也通过拒绝贡使,拒纳贡品,削减赏赐等手段惩治“不顺从”的族、部,使其在经济上遭到损失,迫其就范。贡纳制度是建立在中央朝廷对地方少数民族的君臣关系之上的,具有明显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性质。但中央朝廷为了对四方民族示以恩宠,多采取“厚往薄来”的原则,给朝贡者封官和丰厚的赏赐品,其价值远倍于入贡品,使入贡者既感到封诰的荣耀,也能得经济之利。朝贡使团来往之际,也能与内地人民进行经济交流,增进了解,故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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