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68页(526字)
1991年7月6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3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本自治条例共55条,分8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文化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独龙江乡建设、附则。本自治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县的辖区、民族组成情况及自治机关驻地茨开镇。总则部分原则性地规定了自治机关的原则、任务、职能、民族政策、文化政策、国防政策。在司法部门的介绍性规定中,指出其成员的民族比例限制,同时强调,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经济建设方向,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指出坚持经济开发同智力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规定了提高各民族文化、科学技术水平、以农业为基础、发展林业矿业能源业交通运输业、逐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民族贸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条例的特色章节是第六章关于自治县的独龙江乡建设。自治机关根据独龙江乡交通闭塞,经济、文化落后的实际,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制定大量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快独龙族人民的脱贫步伐。规定每年公历的10月1日为自治县的成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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