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07页(664字)

汉晋唐宋时期的一种民族政策。《史记·司相如列传·索隐》载:“羁,马络头也;縻,纼也。《汉官仪》云: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中央王朝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时,一方面在社会发展水平与汉族地区相一致的地区设置州郡县,从内地派遣汉族官吏前往作太守、县令,与汉族实行一统的统治;另一方面在一些社会发展水平落后于汉族的少数民族地区,或设置初郡、左郡、左州、左县等,委任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或为王、侯,或为羁縻州、郡、县的太守、县令、都督、刺史等,让他们仍按旧有的方式去统治、管理本民族人民。政治上听从中央政府的调遣,经济上则将按原有的剥削方式所得的一部分,以贡纳的形式上交中央王朝。其政策的实质是在保持少数民族内部原有的政治、经济结构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内部首领而达到其统治目的。该政策起于汉代,唐宋时期渐臻完善。唐贞观年间,在全国广为推行,将羁縻州制正式确定为治理民族地区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其州的数目甚多,但规模小。《新唐书·地理志》七下称:“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着于令式。”是为唐代羁縻州制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之概括。宋代羁縻政策是在唐代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进一步完善。当中央王朝统治力量增强或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进一步发展时,羁縻州、县则渐转化为正州、正县,中央王朝即实行直接统治。元代后渐衰,为土司制度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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