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08页(422字)

本条例于1985年4月24日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7月31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生效,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有75条,分为7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州首府的所在地,自治机关的组成、性质、实行的组织原则、行使的职权和自治权以及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办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人员组成和其领导本自治州各方面建设中应做的工作等等。条例还重点规定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规定自治州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行以山林为依托,农工商全面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自治机关可以自主调剂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收支。另外,条例还对本州科教文体事业的重点、协调各民族关系的措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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