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33页(305字)

为清代最大的一部民族法。编纂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正式颁布,共713条,分《通例》上下和《旗分》六十二门。适用对象是蒙古族藏族,适用地区是蒙古、西藏和青海。《理藩院则例》在内容上是诸法并存,包罗详备。是清朝开国以来民族立法之大成。道光年间修订后增至880条,光绪三十二年(1906)修订又增至956条,体例不变,只是增加了《捐输》一门,既以《蒙古律例》为基础,又是《蒙古律例》的重要发展,详细规定了蒙古贵族与清朝中央政府间的权利义务。成为清政府以后调整与其他少数民族关系的准则,也反映了清朝民族立法因族制宜,援俗为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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