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语言文字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2页(635字)

是国家规范和保障各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调整民族语言文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体系。其主要特征:一是以宪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基本原则为核心;二是以调整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关系为其主要内容;三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和执法规范形成起来的,具有国家强制属性。我国现有的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是民族语言文字法律制度的主体部分,其基本内容有:1.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2.民族自治机关享有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自治权;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5.保障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关的各种权利。如民族翻译等;6.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体现上述内容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宪法》、《国务院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行分工的通知》、《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会议情况报告的批复》、《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选举法》、《教育法》、《着作权法》等。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族语言文字法典,但很多民族自治地方都颁布了这方面的工作条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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