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实施草原法的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7页(240字)

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畜牧业经济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坚持立足保护、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积极建设的草业方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补充规定。现有两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补充规定:甘孜藏族自治州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这两个州的补充规定结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草地和人工草场的实际,补充规定了若干的问题,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国有林场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对单位和个人在利用草场时所应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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