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关于选举法的变通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7页(415字)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问题,不只是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而是涉及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人大的各方面代表。因为这是关系到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重大问题,所以完善对少数民族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很有现实意义。民族自治地方作出关于选举法方面变通规定的,有凉山彝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此外,其他的民族自治地方多是以实施细则出现的。这五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变通规定的法律依据,自治州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县、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自治州、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比例限制,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办法,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比例限制,变通规定的通过,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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