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造林绿化、经济林木管理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01页(416字)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经济林木、植被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先后有7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关于造林绿化、经济林木管理的单行条例。分别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这些单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保护经济林木、植被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规定了责任人员范围;并指出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何种具体措施来加强管理和保护;规定了可开采的自然资源的人员限制、时间地域限制、具体手续办理及违反开采应受何种处罚及刑事责任承担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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