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11页(231字)

唐代对岭南等少数民族郡县官吏的选补制度。唐高宗上元年(675),以郎官、御史为选补使,至岭南、黔中、闽中等地,从土人中选拔官吏充任地方职官,而不由吏部直接委任。次年,置南选使,每三年或四年会同御史就地简补地方官吏。《通志略》云:“其黔中、岭南、闽中郡县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补。御史一人监之,四岁一往,谓之‘南选’。”此举扩大了当地人参政的机会,使唐王朝在这些地区的管理及官选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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