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27页(637字)
1987年11月1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共61条,分8章:总则、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事业、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机关首府和辖区。规定了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组成、地位、权限与责任制。规定了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组成方式、诉讼语言文字的使用、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任务。针对经济建设,根据本州自身情况,规定了经济建设的方针和原则:充分利用本州的优势,依靠政策和科学,大力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加速地方工业、交通运输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对各产业具体实施的原则和方向作出规定,鼓励发展养殖业,加快草场、草山建设,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水利电力,水土保持工作,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配套规定。在财政管理方面,规定了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以及专款资金和临时补助费的处理方法。还对教育经费、税收、金融作出特别规定。在教育事业方面注重普通教育和特别教育、师范教育相协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提高教师地位。还规定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奖励办法。规定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的方针,强调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文化遗产。还规定了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妇幼保健工作的原则、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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