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金融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58页(720字)

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金融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金融机构方面,除个别地区外,绝大部分民族地区打破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人民银行一家包揽发行和信贷行于一身的旧格局,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多家国家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同时并存,分工协作、合理竞争的金融体系。银行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1.融通资金,变“死钱”为“活钱”,变“小钱”为“大钱”,把闲置、分散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巨大的资金力量,发展民族地区经济。2.调节经济,通过吸收各项存款,把用于消费的和暂时闲置的资金转化为积累资金,以调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通过信贷活动对贷款对象的选择和对贷款作用的合理控制贯彻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要求,调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比例;通过对信用和货币流通量的控制,促进物资供应和需求的平衡;通过利率杠杆,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和利率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严格管理外汇资金,慎重而合理地利用外资,作好外汇资金与本地资金在具体使用中的有机配合。3.综合反映经济运行情况,银行与各个部门、企业、单位都有密切联系,银行可以通过日常的信贷、结算、现金和外汇业务管理,直接反映出他们在产供销活动和财政收支、成本、利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4.稳定货币流通,银行以大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农业、商业的发展,通过信贷资金的分配,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和信贷监督,从各方面促进综合平衡,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通过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节约现金支出;大力开展城乡储蓄存款,组织货币回笼,减少市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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