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62页(542字)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改革。包括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解放前夕,我国各个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制度,处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发展阶段上,由于各种剥削制度的压迫和剥削,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生活十分困难,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强烈愿望,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领导少数民族群众进行社会改革。一般分为两步骤:第一步进行民主改革,第二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于社会发育程度不同,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社会改革的时间、方法和步骤也有所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汉族地区的蒙古、回、壮、朝鲜等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在1950年进行;维吾尔、彝、傣和部分藏族地区稍晚于汉族地区,于1955年开始;西藏地区因发生叛乱,改革更晚些,于1959年以后进行。除第一类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与汉族地区大体相同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大都采用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少数民族牧业区的社会改革则采取比农业区更为缓和的办法进行(参见“牧区改革”)。对还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民主改革运动,而采用发展生产和文化等措施,帮助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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