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解放前的社会经济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65页(582字)

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还分别保持着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社会经济制度。具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大约有近30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持着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度,大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持着封建农奴制度,大约1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持着奴隶制度,此外,还有约6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持深厚的原始公社制度残余。”解放前,我国的傈僳、佤、景颇、独、怒、布朗、基诺、拉祜(含1987年8月9日恢复为拉祜族的苦聪人)、哈尼和僜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黎、瑶族以及高山族还保留原始公社制度残余,主要表现为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生产工具极为简陋,耕作方法原始、落后,社会分工不发达,劳动生产率非常低下。佤、怒、傈僳、景颇、珞巴和僜人存在的蓄奴制就是早期的家长奴隶制,其性质具有阶级剥削成分与原始平等因素的二重性,未形成完整的、阶级对立的社会经济基础。凉山彝族还完整地保留着奴隶占有制和家支制度,表现为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藏族傣族维吾尔族以及一部分蒙古族保留着封建农奴制度,这些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发展,手工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也有显着提高,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回、满、壮、布依、朝鲜、苗、白等族主要保留了封建地主经济,自明清以来,民族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有些还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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