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96页(487字)

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下的领主——土司土地占有形式。

旧时云南边疆尚保存土司制度的西双版纳和德宏傣族、澜沧拉祜族、红河哈尼族、怒江泸水县白族、武定和禄劝的彝族、丽江永宁纳西族等,都有土司田。含义有两种:1.在土司辖区内,一切土地山川均属其所有。土司通过土地的授与形式,把土地授予各级头人和村寨,各级头人和村寨又将土地分配给辖区内的农民或农奴耕种,农民或农奴定期向土司缴纳实物地租或官租,承担各种劳役。西双版纳和德宏陇川、遮岛的傣族土司及永宁纳西族土司就实行这一形式。这种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典当、出租、转让,因此土地也未商品化。2.土司私人庄园土地。在一些土司统治区域内,由于“改土归流”,土司制度已削弱,土司领地已缩小,但土司还占有大片的私人庄园,通过租的形式,直接进行地租剥削。这种私人庄园也称为土司田。德宏芒市傣族土司、澜沧拉祜族土司、红河哈尼族土司、怒江泸水白族土司的土司田基本上都属于这种类型。随着土司制度的削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有的土司已开始出卖其私人庄园土地,有的已出现抵押、典当或转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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