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05页(525字)

1987年9月12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共55条,分8章:总则、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文化建设、贫困山区建设、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县内的民族分布,自治机关所在地和辖区;自治机关权限、任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组成、工作原则,民族关系的处理办法;针对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在经济建设上以农业为基础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并着重发展林果业、畜牧业、中药材产业,制定林业、工业建设、乡镇企业、交通运输事业、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旅游业、邮电电讯业的发展规划;强调在县城建设中注意保护巍山古城的特点和风貌;在医疗卫生方面坚持预防为主开展中西医药、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在贫困山区建立卫生所,允许个人行医,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在贫困山区的建设方面规定了交通、能源、水利、畜牧及智力开发的方向和目标;计划建立贫困山区的农贸市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制定税收、信贷方面的照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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