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有害物质登记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7页(410字)
泰国《有害物质管理条例》第2章规定,不予登记的有害物质产品有:(1)申请登记有害物质的实际效果和申请时提供的不一致,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会对人、畜、植物、财产或者环境造成危害,并且没有适当的预防措施;(2)申请登记的有害物质名称过于夸大、无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3)申请登记的有害物质是假冒产品,或者其登记证已经被主管部门撤销。登记证被撤销之后,则该物质的生产、进口、出口或拥有权将被停止。原持有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拥有的有害物质进行处理。进行商业性生产、进口、出口和销售者,必须按条例中的有关标准和程序缴纳年费,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年费的,则每月将多交纳5%费用。有两种情况完全免于或者部分免于执行本条例有关规定:(1)其性质或者含量可能引起轻微伤害,或者执行本条例会带来不合理负担的;(2)部委、司局、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政府机构、泰国红十字会或者其他机构指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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