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用料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8页(250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32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对本都道府内存在的河川,可向取得第23条至第25条的许可者征收流水占用料、土地占用料或土石采料及其他河川出产物的开采料。(2)关于“流水占用料等”的数量标准及其征收的必要事项由政令加以规定。(3)“流水占用料等”作为该都道府县的收入。(4)建设大臣在审批第23条至第25条的许可时,必须迅速地将与该许可有关的事项通知该河川所在都道府县的都道府县知事。根据第75条的规定对该许可进行处理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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