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纳税评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1页(315字)

德国《废水纳税法》第3条规定,废水纳税视废水的有害性而定。废水纳税以氧化物、磷、氮、有机卤化物、金属汞、镉、铬、镍、铅、铜和它的化合物以及废水对的毒性为基础。废水纳税按有害单位计算。当调查有害物浓度或年数量的有害单位数量没有超过设备中释放出来的界限值时,或稀释因子不多于2个,评价有害性不包括雨水和少量排放。州可以规定废水在再净化池塘里进行直接清理后,其有害性不计算在内。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后的法律条款授权规定,评估的有害性变化不大时,对测量设备有害性的规定要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相符合,目的是为了简化审理程序,或者是为了减少在确定有害性时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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