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慰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46页(265字)
官署名,又称宣慰使司。
元代始置。秩从二品。掌军民之务。在行省之下,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达于省,是行省和郡县间的承转机关。有边陲或少数民族军务,则兼都元帅府,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各边远部落及少数民族之使命。每司设宣慰使三员、从二品;同知一员,从三品;副使一员,正四品;经历一员,从六品;都事一员,从七品;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正九品。
宣慰司多设于少数民族地区,参用土官,世袭。明清沿元旧制,置官同,亦用土官,从三品。管所辖土兵及司事,受地方长官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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