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47页(536字)

本条例于1989年4月3日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26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生效。

条例共54条,分为9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成、职权、自治机关的驻地即仁德镇、自治机关的任务、作用以及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自治机关组成人员的配备也作了特别的明确规定。另外,条例还对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作了着重规定,规定本县的经济建设要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林木业、畜牧业为重点,协调发展农业、工业、商业和运输业,加强山区的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以云南松和华山松为主的用材林,以板栗、苹果、核桃为主的经济林,大力营造薪炭林、保护和建设水源涵养林,同时规定要积极发展畜牧业,保护现有草山,建设人工草场等。除上述规定外,条例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活动。

对自治县文化建设中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位置,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等等以及对少数民族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县内的民族关系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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