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牧为主方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56页(279字)

我国政府对牧区制定的发展生产的方针。

1953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畜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经验总结》的文件中提出:它是根据牧区自然条件和畜牧业经济特点提出的,是我国发展畜牧业总方针在牧区的具体化。其基本特点:畜牧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占有相当比重;动物食物在人民生活中占有合理比例;劳动力使用主要放在畜牧业生产上;国家和集体经济投资和其他方面的支援应占优先地位。坚持“以牧为主”方针,并不是指只发展单一的牧业经济,而是必须相应地发展农业、林业和畜产品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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