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58页(521字)

本条例于1989年5月3日由贵州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19日经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共有56条,分为8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成、所在地、组织原则、职权、自治权及在领导本县各族人民在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和所起的作用。另外,条例还对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配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在自治机关和司法机关中要保证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并总体上保证占一定比例。条例还重点对本县的经济建设作了规定,要求自治机关领导全县各族人民充分利用本县的资源优势,采取各种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与县外经济技术联合,引进人才、资金和设备,促进本县经济的发展。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还规定了本县财政管理中有关预算收支,设立机动金、专项资金等方面的原则、政策以及教育文体卫生建设和民族关系处理协调工作中应把握的方向和完成的任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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