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66页(498字)

本条例于1989年4月4日由云南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8月26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生效。

本条例共有54条,分为9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成、职权、自治权、自治机关的驻地即澧江镇、任务以及作用等方面内容。对自治机关的人员配备上,条例特别规定了要保证哈尼族、彝族、傣族成员能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和占有相当比例。除此之外,条例还对本县的经济建设方面作了较多的规定。

在充分考虑本县的具体特点前提下,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治水办电、开发资源、发展加工工业为重点,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协调发展的方针来发展本县经济,逐步把城镇建设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区域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另外,条例还对本县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人员组成,自治县的财政管理以及文化建设的方向、政策、战略重点和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事业的具体实施办法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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