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内善后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81页(610字)

乾隆五十八年(1793),根据乾隆帝的授意,由大将军福康安等人会同达赖、班禅等人共同拟定并经乾隆批准,故又称《钦定西藏章程》。

共29条,其主要内容是:1.创立了达赖、班禅等活佛转世灵童的金瓶掣签制度,使活佛的继承人制度法律化,加强了清政府对西藏地方的控制。2.强化了驻藏大臣的职权。章程第十条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所有噶伦以下的首脑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扎什伦布的一切事务,在班禅额尔德尼年幼时,由索本堪布负责处理,但为求得公平合理,应将一切特殊事务,事先呈报驻藏大臣,以便驻藏大臣出巡到该地时加以处理。

3.集中了对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任命权。西藏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员噶伦和代本,须呈请皇帝任命,中下级官员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任命,并发给满、汉、藏三种文字的执照。

为了防止贵族垄断官职,特别规定普通士兵如有智能和战功亦可升任定本、代本。贵族子弟年满十八岁,方可派任小秘书、小宗本。

4.统一了西藏地方的币制和税收。

5.加强了清政府对西藏地方的司法管辖,对犯罪者的惩罚包括没收财产,均须经驻藏大臣审批。6.确认了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钦定西藏章程》强化了清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全面管理,稳定了西藏地方的政治局面,是清朝对西藏地区立法成就的代表作,对以后西藏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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