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85页(543字)

本条例于1989年3月31日由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7月26日经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共有54条,分为8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关系、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自治机关的性质、职能、遵循的组织原则分别是什么也作了规定,同时特别强调了自治机关人员配备上的要求,除此之外,条例在结合本地的特点和需要的基础上,规定了进行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如条例规定本县在经济建设中要合理利用本县的自然资源,加强横向技术经济联合,大力发展农业、积极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以营林为基础,大力造林、依法治林、保护草场发展畜牧业等等。另外,条例也对本县的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以及如何处理本县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关于科技教育文体方面,条例规定须逐步增加对教育事业的投资、对民族中小学校和少数民族学生实行特殊照顾,要积极发展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事业来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民体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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