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86页(493字)

1991年9月15日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自治条例共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县的辖区,辖区内民族组成,自治机关的驻地。自治机关的组成、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任务,对经济、文化、宗教、民族关系的具体态度。

规定了人大的选举办法及人民政府的权限职能。

还在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方面制定了具体可行性规则。在经济建设方面,分别对自治县内的自然资源、农村产业结构、畜牧业、林业、野生动物资源、工业建设、环境保护、建立健康有序的商品流通体制等方面阐明了其政策立场及倾向性扶植方针。

自治县特别重视科技的作用,规定了在对科技人员的奖励、科技队伍的发展方面的鼓励性措施。并制定了对贫困山区实行重点扶持的措施。还指出自治机关应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新闻等文化事业,并对如何发展规划自治县的卫生事业给予规定。把每年公历二月三日定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并把每年农历六月二十四日定为民族节日写进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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