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99页(508字)

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章程于1991年6月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995年6月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共六条,分别规定了总则、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学术活动、附则。规定:本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分支学科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同时接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本会的任务是,组织和团结全国各民族的民族法学工作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努力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和推进民族法学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的民族法学的交流活动,以健全民族法学体系,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服务。本会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中坚持:1.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2.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法律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社会主义民族法原则;3.从我国的各民族实际情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4.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5.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章程中对申请入会的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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