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138页(632字)

①川、滇大小凉山彝族奴隶制度下的婚姻制度。

诺合贵族等级为了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血统的高贵,实行在本等级内部寻找婚配对象,严禁同被统治的曲诺、阿加和呷西等级通婚。在这种制度下,土司不与土目开亲,土目不与黑彝开亲,白彝内部隶属民一般不与安家奴隶和汉根锅庄奴隶开亲。

但其中最严格的,还是黑彝白彝之间不准开亲。

按习惯法规定:如果黑彝女子与其他等级男子结婚,双方必被处死;如果黑彝男子和其他等级女子结婚,双方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男方被开除家支或受其他惩罚;如果黑彝男子与其它等级的女子离乡同居,男方将被开除家支,并丧失贵族身份。

到了近代,土司与土目,土目与黑彝间,也可说是土司与黑彝间的婚姻界限已不很严格。曲诺等级也实行等级内婚,但不像黑彝那样严格。

等级内婚制实际上是森严的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这种制度,是随着奴隶制和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出现而逐渐形成的,一直起着巩固奴隶制度的作用。

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这种婚姻制度已被废除。②景颇族婚姻的一种制约原则。景颇族旧时社会存在官种、百姓和奴隶3种不同等级的人。婚姻关系方面,实行较严格的等级内婚制,即官种和官种通婚,百姓和百姓通婚,奴隶和奴隶通婚。

官种不愿和百姓、奴隶通婚,因会影响自己的社会地位。百姓也不愿和奴隶通婚,若娶女奴还须付给山官(奴隶主)大量聘礼,其中包括赎身费。百姓女子嫁男奴,则自身也转为奴隶。50年代以后,等级内婚原则已松弛,各等级间可以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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