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与经济法关系问题的争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5页(794字)
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得到了飞速地发展。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成了法学界近年来热烈争论的一个重要课题。关于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我国法学界多数人的意见基本上是趋于一致的。一些研究者认为当涉及经济行政方面的问题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有相互联系和渗透的一面。但是,经济行政管理只是行政法内容的一部分,而且只局限于经济关系中行政管理这一方面;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则比行政法广泛得多。在调整方法方面,行政法运用上下级隶属关系,使用行政手段来进行调整;经济法则同时运用上下级隶属关系和平等协商的方法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些研究者认为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从目前国家已经制定、颁布的大量经济行政管理法规来看,作为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法规总称(或各种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经济行政法,既可以划归我国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作为它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又可以划归我国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在新的实践基础上,几年来围绕经济法的一系列理论上的争论,包括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必将继续深化。并很有可能在我们自己的实践基础上,迅速突破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和20世纪初以来各国法学家在经济法领域中形成的各种旧的理论框框,严格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依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所提供的大量丰富资料,通过实践的检验,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解决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少数人则认为,既然经济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就不应再囊括经济行政法这部分的内容,行政法只应包括除经济行政法以外的其他国家行政管理法,如人事行政法、公安行攻法、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