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文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中卷》第1603页(5064字)

【简介】: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是指仲裁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和。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是仲裁人员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忠实记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所以,制作好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对于解放劳动争议,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具有重要意义。

【范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女,××岁,××丝织厂固定工,住××市××路××号。

被诉方:××丝织厂。地址:××市××路××号。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丝织厂厂长。

请求事项:

1.撤销××丝织厂对我的除名决定,恢复我的工作;

2.补发工资、奖金等计人民币×××元;

3.由××丝织厂承担仲裁费用××元。

事实和理由:

我于19××年×月×日因涉嫌盗窃××丝织厂白丝,被××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十天。期间,厂方以“×××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为由,对我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现经公安机关审查,我被无罪释放。之后,我数次回厂要求上班,厂方均不予接受。致使自释放至今我有二个多月不能上班,工厂也未发给工资和奖金等,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我认为,司法机关没有定我盗窃罪,而××丝织厂以我犯了盗窃罪将我除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我被收容审查期间,××丝织厂将我除名,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对职工除名的规定。在我被释放后,丝织厂不准我上班,不发工资、奖金等的责任理应由厂方承担。为此,恳请你会依法公正解决。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19××年×月×日

附:

1.申诉书副本1份。

2.××区公安分局无罪释放证明书1份。

3.因不能上班,减少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清单1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审批表

(95)立案字××号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案件通知书

(××)×字第×号

叶××:

19××年×月×日送来的申诉书收悉,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委托书于19××年×月×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速向我会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区公安分局无罪释放证;

2.××丝织厂除名决定书;

3.你所在班(组)证明你未上班的材料。

三、向本会预交仲裁费××元。

19××年×月×日

(印章)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字第××号

孙××:

19××年×月×日送来的劳动争议申诉书已收悉。本会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你与本厂干部杨×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不属我会主管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19××年×月×日

(印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答辩书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19××)×字第××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按×××劳动争议申诉书所申诉的问题答辩如下:

张××诉称,他工伤未愈,无法上班,被厂方按旷工除名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厂方撤销除名决定,将其收回工厂。我们认为张××的申诉不符合事实。事实是,张××于一九×年×月×日因工受伤后,厂方送他到市×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在家养伤。经过六个月的治疗、休息,一九××年×月×日,厂方派人带他到市×医院进行复查,并对工伤部位进行拍片。根据医生诊断和本厂劳动小组鉴定得知,X光片未见张的工伤部位有骨折或骨质病变,仅在第四、五腰椎间有轻度骨质增生,但这是人体年龄增长的一种生理现象,并非工伤所致,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劳动。可见张已恢复健康,可以参加劳动。因此.厂方于一九×年×月×日派人带书面通知到其家中,动员张上班。张以自我感觉不好为由,拒绝上班,连续达一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厂方曾多次派车间、劳动科和工会干部,对张进行动员、教育,劝其上班,但张都拒不接受。厂方无奈,于一九××年×月×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对张予以除名。总之,我们认为对张的除名决定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他要求厂方撤销除名决定将其收回是没有道理的。

答辩人:李××

19××年×月×日

附:1.×市医院复查诊断书一份。

2.X光片一张。

3.厂劳动鉴定小组签定结论一份。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审批表

19××年×月×日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19××)×劳调字第×号

申诉人:叶××,女,××岁,××丝织厂固定工,住××市××路××号。被诉人:××丝织厂,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男,××丝织厂厂长。申诉人称:她于19××年×月×日,因涉嫌盗窃本厂白丝,被××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经公安机关审查,无罪释放。回厂时,厂方以她在审查期间已被除名为由,不予接收。现向本会申诉,要求厂方将她收回,并补发自收审至今的工资、奖金等人民币×××元。

经审理,现查明:

一、叶××因偷盗白丝×斤,价值×××元,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公安机关查明,该厂失窃的×吨白丝系一盗窃团伙所为,与叶××无关。叶××偷窃×斤白丝,数额小,情节显着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因此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将叶××无罪释放。

二、在××区公安分局收审叶××第7天,丝织厂以“叶××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为由,作出将她“除名”的处理决定。在叶××被无罪释放后,××丝织厂又以她已被除名为由,不予接收。

本庭认为:1.法院并未判叶××犯盗窃罪,××丝织厂认定叶××犯了盗窃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在叶××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丝织厂将其除名,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给予职工除名的规定。3.经公安机关查明,叶××确曾偷窃本厂少量白丝,属一般违法行为,企业可依据《企业奖惩条例》和叶××的一贯表现,认识态度等,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4.叶××被公安机关收审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劳人薪〔1984〕11号文规定,如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可以补发工资;如给予行政处分,不再补发工资。5.叶××被公安机关无罪释放后,因企业拒绝接收而无法进厂劳动,责任在企业,这个期间的工资及奖金应予补发。

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由××丝织厂撤销对叶××的除名决定,并将其收回。

2.补发叶××自公安机关释放至回厂这段期间的工资及奖金。

3.是否给叶××行政处分,给予何种处分以及收审期间工资的处理,由厂方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法定程序,另行处理。

4.仲裁费××元,由双方对半承担。

立协议人:×××(法定代表人)

×××(工人)(签字)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签字)

19××年×月×日

(印章)

书记员:×××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劳裁〔19××〕第×号

申诉人:××市××厂×××等14人[集(个)体劳动争议]

申诉代表人:×××,男,××岁,劳动合同制工人。

×××,男,××岁,劳动合同制工人。

×××,女,××岁,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市××厂,××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女,××岁,厂长

申诉人称:他们于1986年×月×日被××厂招收并送到××××厂培训半年,结业后经考试合格,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厂后,因厂方缺乏原材料,新车间无法开工生产。厂方每月只发给他们一半工资,叫他们在外面自找门路当临时工,已达半年之久,尚无法解决。他们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则要他们赔偿培训费用。现向本会申诉,要求:一、厂方应同意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不要赔偿培训费用;二、进厂半年来厂方每月只发给一半工资,应予补足。

本会受理后,经调查,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现裁决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申诉人可以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然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规定的,不是工人违约,不必赔偿厂方培训费用。

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总字第48号)第一条规定:“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一般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津贴。”对于厂方少发给这些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按上述规定予以补足。

三、按规定应交纳的仲裁受理费××元,由××厂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应在收到本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到法院起诉,应将起诉书副本送交本会,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有法律效力。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

委员×××

委员×××

1987年×月×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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