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中卷》第1560页(2944字)

【简介】:

代理词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害人、行政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依据法律和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所作的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发言材料。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然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必须写代理词。代理词内容的好坏,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代理的效果,对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影响重大。

【范例】:

代理词

钱××诉武××离婚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案被告武××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武××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法出庭代理。为了维持被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夫妻关系的现实状况。

本案原、被告均承认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但是,人无完人,当事人同样不可避免地各自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只不过恋爱期间及婚姻处于狂热的爱情中而未加以注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缺点充分地暴露了出来,但都未能及时地克服和改正。一方对另一方的怀疑和误会,也未能及时地加以清除,所以,夫妻间逐渐地产生了隔阂和矛盾,感情逐渐淡薄,直至今天,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均觉得不能在一个屋顶下共同生活下去,原告方提出离婚,被告方也表示同意。因此,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准予本案原、被告当事人离婚。

二、孩子的抚养问题。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本案离婚诉讼的关键和争执的焦点。原告和被告均要求抚养他们的儿子。原告、被告婚后生有一子,被告十分喜爱自己的儿子,视他为掌上明珠,把他看作自己生命的一部分。爱护子女是父母的天性,毋庸讳言,原告也同样喜爱自己的亲生骨肉。原、被告均要求承担抚养孩子,孩子归谁抚养,这一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本代理人认为:双方均愿意抚养孩子,这种愿望是好的,应该得到肯定。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孩子仍能得到父母的抚爱,健康地成长。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是共同的,既然如此,我建议双方可以先行协商,或者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本代理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出发,认为孩子归被告(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其理由如下:

1.从道德素质、文化程度来看。被告高中文化程度,为人诚恳、豪爽大度,富于正义感,在单位多次被评为先进,堪为人父。而原告初中文化程度,生活懒散,气量狭小,刁钻蛮横。孩子和被告一起生活,可以培养他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和原告一起生活则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从生活的安定来看。被告各方面的生活条件明显地优于原告。被告身为××厂技工,每月有300多元的固定收入,生活有保障。并且被告居住条件较好,其父母共有五间私房,男方又为独子,住房宽敞,生活稳定。而原告没有固定收入。虽然她学习驾驶技术,打算离婚后与他人拼车外出跑车经营,将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也是很不稳定的。况且,跑车整天在外,跑长途时还将数天在外,根本无法照顾孩子。再有,原告无住房,离婚后她自己也不知道寄居何处,其娘家也无住房。据此,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从孩子本身来看。孩子从出生以来,一直由祖母带领。祖母为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带好孙子,甚至辞退了街道企业的工作,专门在家抚养和照料孙子。六年来,祖孙之间建立了极为深厚的感情。孩子亲近奶奶而不大亲近妈妈,连晚上睡觉也一直跟着奶奶的。奶奶年纪才五十多岁,身体健康,完全有能力抚养和照顾孩子。而原告却无这种抚养和照顾孩子的条件。

4.从孩子受教育方面来看。男方离幼儿园、小学均比较近,孩子上学读书,比较方便。男方高中毕业,下班后可辅导孩子学习。

5.从被告身体的特殊性来看。被告去年得了一场重病,左半小脑出血,医院证明,不宜再生育。被告系独子,不宜生育,是被告的悲哀,请求法庭根据被告的特殊情况,照顾被告的请求,把孩子判归被告抚养。

综上所述,原告虽然也爱孩子,但是客观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而被告具有较好的抚养条件,孩子也适应被告家的环境,并且被告有着不宜生育的特殊情况,应予以照顾。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孩子判归被告抚养为宜。

三、财产问题。

关于财产问题,原告、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不多,被告方愿意作出让步,请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酌情处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汤××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一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指派,我接受本案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的委托,担任本案的二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现就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提出本诉讼代理人的不同看法,供二审法院审判木案时考虑: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汤××与本案第三人傅××干1990年7月5日计划外生育一女孩的主要证据不足。

1.根据上诉人的陈述以及证人朱××等证词来看,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感情早已恶化,夫妻生活也徒有虚名,第三人傅××1990年2月离家出走时即已怀孕在身的可能性不大。

2.纵观本案第三人傅××的陈述,无论是她离家出走的理由,外出的资金来源,还是其取节育环的经过以及有争议小孩的来历等问题,其自述前后矛盾,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疑点和漏洞颇多,真真假假,难以使人信服。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

二、一审法院无视原审原告要求对有争议小孩作亲子鉴定的合理要求,贸然作出判决,有失公正。

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未经权威部门鉴定,未查明小孩究竟是上诉人与第三人婚生,还是第三人与他人非法生育,或者是否第三人非法抱养等这一重大事实之前,便贸然作出判决,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也是难以使人信服的。据此,本代理人请求二审法院对有争议的小孩是否是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生进行亲子鉴定,并依亲子鉴定的结果作出合理的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胡××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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