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制宪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8页(1975字)
1787年美国各州应邦联国会要求在宾夕法尼亚州首府费城召集的、旨在修改《邦联条例》而实为制定联邦宪法以取代《邦联条例》的代表会议。1786年“谢司起义”的爆发引起美国统治集团的极大不安,纷纷指责邦联政府的无能。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写信给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认为如果没有一种强有力的宪政体制,13个州互相掣肘、争当霸主的主权州很快就会毁灭整个国家,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就无安全可言。1787年5月,应邦联国会的要求,12个州(除罗得岛州外)共选派了74名代表到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参加制宪会议,但只有11个州的55人参加了会议,其中着名的有华盛顿(会议主席)、富兰克林(Franklin,1766~1790)、麦迪逊、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1~1804)、威尔逊(James Wilson,1742~1798)、金(Rufus King,1755~1827)、佩特森(Willian Paterson,1745~1806)、莫里斯(Gouveneur Morris,1734~1806)、伦道夫(Edmund Randolph,1753~1813)等几乎当时美国所有的着名政治家。这些人多数均受过良好的教育且多为富有的奴隶主、商人或律师,他们在加强中央政府权力方面的利益也符合当时一般美国公众的要求,这是宪法之所以制定并成功地实施的一个重要条件。其中华盛顿和富兰克林对宪法制定本身并无太大贡献,但他们的崇高威望,在争论激烈时起到的引导和调和作用是无人能替代的;麦迪逊则由于在制宪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而被称为“宪法之父”。代表们本来受命讨论修改《邦联条例》,但当他们到达费城后一致认为美国需要一部全新的宪法,而不是仅仅改良旧的宪制。
制宪会议的中心议题有二:一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到底应有多大,二是如何调整大州和小州的利益冲突。围绕这两个问题,代表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麦迪逊的推动下,首先提出来的是由伦道夫起草的“弗吉尼亚方案”。这个方案是针对邦联政府的软弱而提出的,它建议成立一个权力广泛的中央政府,同时只把十分有限的权力给予了各州:①国会由两院构成,下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上院亦按州的大小由各州政府提名、下院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国会可以规定自己的和各州政府的权力范围,可以否决州议会的立法,甚至可以在各州政府“不能管理”时为各州立法;②中央政府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定且不得连选连任;③建立全国司法系统,成立一至数个最高法院及由国会设立的联邦地方法院;它们的受案范围包括弹劾联邦官员和处理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④行政与最高法院共同组成一个“纠错委员会”,享有对立法的绝对否决权;⑤必要时,联邦国会可以强制个别州向联邦履行义务。这个方案提出后,遭到了小州的强烈反对,于是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由佩特森起草的“新泽西方案”,主张保留邦联国会,小州在国会中与大州享有同等一票表决权;建立一个有权强制各州服从但却直接受各州控制的中央行政机构。围绕这两套方案所涉及的上述关乎政府基本结构和权力问题,与会代表之间发生了争吵,其激烈程度几使制宪会议夭折。为挽救制宪会议,成立了一个11人委员会,每州1人,讨论妥协方案。最后提出:国会由两院构成,下院由按人口比例选出的代表构成,每一州在上院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由于这一方案主要由康涅狄格州的代表提出,因而被称之为“康涅狄格妥协案”,史称“伟大的妥协”。第二个冲突发生在税收和选举问题上。商业资本主义的北方希望按自由民的人数为选民和计税基础;奴隶制种植园主的南方则希望把奴隶也包括在内——增强南方奴隶主在联邦的地位,而不是给奴隶以选举权。最后的妥协也写入了康涅狄格案中,即一个奴隶在税收和选民人数计算上等于3/5个白人。第三个冲突集中在外贸问题上,南方害怕北方占多数的国会会在对外贸易中歧视南方。北方对此妥协的结果就是规定条约要由参议院2/3多数的批准方可生效,20年内不得限制奴隶贸易以及永久免除南方的出口税收。第四方面的冲突主要涉及政体结构,联邦派坚决主张建立独立的行政部门,排除了建立议会内阁制的可能;但州权派也排除了州法院直接适用联邦法律的可能。在解决了所有争论的问题之后,制宪会议组成了一个由莫里斯为首的委员会负责对宪法草案的文字进行最后加工。9月17日,除了中途离去的代表及3个极端州权主义者外,宪法草案经“目前与会各州代表一致同意”并由与会的全部39位代表签字而正式通过。至此,制宪会议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代表们各回自己所在的州,在各州的制宪会议上为宪法获得批准而吁请(见《美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