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价格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页(475字)

1969年12月26日公布《农产品价格维持法施行令》。共9条。主要规定:(1)根据农产品价格维持法规定担保融资的机关,为农业协同组合;当接受资金者提出出售申请时,农林部长官可令农业协同组合计算出融资金额、利息、管理费的总额,并进行收购。收购或融资的农产品,须接受农林部长官指定的检查机关的检查。(2)收购的农产品符合下列情况时,由农林部长官处分:①在价格及供求调节上认为必要时;②输出方面认为必要时;③在保管上根据需要拟处分时;在对贫国小农户和非农户的粮食政策上认为必要时。(3)当出口该农产品者同海外进口者之间签订的买卖价格低于国内价格,而发生差价损失时,可用农产品价格维持法规定的补助金全部或部分地补偿其损失额。(4)农产品价格维持法规定的收购、补偿所需的资金,要经农产品价格审议会审议和国务会议审议,取得总统批准后,列入经济企划院长官的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5)农产品价格审议委员会拟审议的价格、融资单价、数量,要在综合考虑根据农业均衡指数算出的价格、生产费、供求状况及其他条件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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