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目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8页(388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10条规定:(1)投保地域组合渔船保险的渔船为总吨位不超过几千吨的渔船。(2)投保行业组合渔船保险的渔船,为第7条第3款规定的渔船,总吨位不超过千吨。(3)在地域组合或行业组合的任何一方投保普通保险的渔船,不能在另一方再投保渔船保险。(4)在地域组合或行业组合的任何一方投保特殊保险的渔船不能再投保另一方的特殊保险。(5)组合与组合员间存在普通保险关系的渔船,其他组合员或具有组合员资格者不得把该保险关系的保险期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其保险期的全部或一部分投保该组合的普通保险。(6)组合与组合员间存在特殊保险关系的渔船,其他组合员或具有组合员资格者不得把该保险关系保险期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保险期的全部或一部分投保该组合的特殊保险。(7)渔具只在在章程有特别约定时方可与其所属的渔船一起投保渔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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