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朝环境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7页(357字)
唐朝《唐律》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出规定。如“杂律”一章中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于山陵北城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诸侵占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还规定,“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十分严厉的,施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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